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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飞行员郑团社以多种理由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因培训费用等问题,最终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郑团社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被判令其支付长安航空公司赔偿款140万元。
2001年2月5日,飞行员郑团社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工资及小时费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郑团社请求判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由长安航空支付安全奖等。长安航空则请求判令郑团社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5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团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其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故判令其支付赔偿款140万。
一审宣判后,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郑团社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认定违约。鉴于郑团社对一审判决无异议,西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秦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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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零赔付
3月21日,新华航空飞行员郭岳炳,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索赔工资损失等105万余元。但航空公司反诉提出了500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请求。8月26日,北京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郭岳炳可“零赔付”解约,同时航空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7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