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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受害人向医院、药品经销商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索赔一案2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08年6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原审原告周某等、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三方分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齐二药公司仍然缺席了26日的庭审。金蘅源公司代表迟到,未在庭审中发表任何意见。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当日未按原定计划进行调解。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