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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状告洗衣店 送洗一年未取两件衣物丢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 15:1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孙莹 通讯员 王光宗)刘女士将两件衣服送到洗衣店洗烫,结果一年后去领取时发现衣服丢失。对于洗衣店声称超期不取概不负责的解释,刘女士无法接受。她将洗衣店主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000元。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刘女士诉称,2007年2月,她拿两件毛料衣服到杨某的洗衣店洗烫。一年后取衣服时,被告知现在衣物下落不明。至于责任,洗衣店的取衣单上注明“自取活之日起,免费保管七天,超过两个月不取,本部不负责任。”洗衣店据此认为由于长时间未取衣物,洗衣店对衣物不具保管义务,损失应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刘女士认为,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洗衣店主作为承揽人对于她交付的衣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衣物丢了,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店主应该按照她留下的电话及时告知她将衣物取走,但被告没尽到告知义务。取衣单上逾期不取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应属无效。刘女士要求店主赔偿其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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