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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辩称产品不存在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5日 23:23 人民网

  败诉原因“形形色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购买达海公司生产的LS443型数码相机,该相机生产出售前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准许上市销售。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提出“兵器工业照相机质量检测中心的查验情况确认LS443型数码相机为缺陷产品”,法院认为,该检测中心不具有数码相机的质量检测资质,至于台湾地区对该款相机已升级更换的情况,并不能作为我国现行法律判断LS443型数码相机缺陷的依据。

  法院认为,对于相机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应先予报修,现19起案件中有13位消费者从未进行过报修,另有2位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只进行过一次维修,而且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相机已无法修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现在消费者直接要求退货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法院也同时指出,作为生产者的被告,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对其提供的商品不断听取消费者意见,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据记者了解,在这19起案件中,13人从未报修,2人只报修了一次,2人买的相机并非是达海公司生产,1人起诉的相机系公司购买而非其本人所有,另有1人在相机发生故障后柯达公司已负责回收该款相机,为其更换了其它型号的数码相机,故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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