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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速收费案原告诉地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10:43 新京报

  缴纳通行费时发现发票“过期失效”,诉丰台地税不作为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寨利男)去年7月,市民赵建磊开车从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缴纳5元通行费。后发现,收费站向其出具了一张首发公司已作废发票(本报去年7月16日曾报道)。为此,赵建磊向丰台地税举报首发公司涉嫌违规使用发票。近日,因对丰台地税处理决定不满,赵以丰台地税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首发被指违规使用发票

  去年7月9日,赵建磊开车经过杜家坎收费站时,缴纳5元通行费。后发现,票据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章。赵建磊查询得知,2007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张收费单据“过期失效”。而首发向其提供的发票上仍使用已不存在的法人名称专用章。为此,赵向丰台地税举报首发集团涉嫌违反相关税务规定一事。

  两次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10月11日,丰台地税出具书面答复称,已对首发“共计罚款1000元”。因赵认为丰台地税局的处理避重就轻,遂向北京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1月,经北京市地税局审查,撤销丰台地税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3月12日,丰台地税局再次答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缴销发票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并表示 ,赵在2007年7月9日取得的首发集团旧版发票仍可使用。

  赵再次提起行政复议。今年5月16日,复议机关认为“丰台地税局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维持其答复。

  赵认为,丰台地税局在查处过程中不作为,对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丰台地税局对他的举报事项依法查处。

  昨日,记者未能联系到丰台地税核实相关情况。目前,本案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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