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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饭店探头安装被判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2日 08:08 京华时报

  员工认为侵犯隐私 法院称可装摄像头但须公示

  本报讯 (记者刘杰)中国大饭店在工作间安装摄像探头,但是未告知员工。员工倪先生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索要精神赔偿5万元。昨天,朝阳法院判决中国大饭店安装摄像头不告知员工的行为不妥,但不构成侵权。

  倪先生是中国大饭店工程部员工,负责锅炉和水系统的维护。他说,2006年9月,他所在的锅炉操作间出现了两个新装的烟感器。“几天后我发现烟感器的灯不亮,拆开一看才发现那是针孔摄像头!”倪先生说,“我平时都在操作间里更衣,他们这样安装摄像头,分明是监视我的举动,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倪先生还说,发现摄像头后,他的工作热情大减,并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所以才起诉饭店要求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5万元。

  对此,中国大饭店表示,在倪先生工作期间,从未在锅炉操作间安装针孔摄像头。但饭店安装过一般的摄像头,而且是大家能够看到的;安装目的是为了监控操作间在无人时的状态。“锅炉操作间属于公共场所,并非员工更衣之处,因此不涉及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饭店也无意窥视员工的隐秘之举。”

  主审法官在审案期间,亲自到中国大饭店锅炉操作间核实,发现了摄像头,但并非针孔摄像头。

  朝阳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宾馆、饭店等单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国大饭店的锅炉操作间主要功能是操作锅炉,该操作间不属于私人领域,因此中国大饭店在锅炉操作间安装摄像头并不侵犯倪先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中国大饭店应予以标志,使进入摄像区域的人员得以知晓其活动可能被录像,而避免出现不雅动作等情况。因此,中国大饭店的做法确有不妥之处。

  庭后,倪先生称不服判决要上诉。中国大饭店法律顾问则表示:“(摄像头)那是人人都可以看到的,无需标志。我们对判决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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