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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开销毁罚没黑车 专家质疑是否该一毁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 09:5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张亦嵘 实习生 李亚丽

  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一辆辆黑车被举到20多米的高空后扔下,又被推土车从上碾过,不多时就变成了一堆废铁。7日,北京市公开销毁了千余辆罚没的黑车。

  据介绍,此次销毁的黑车全部是在打击非法运营车辆过程中罚没的机动车,车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罚,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集中销毁。

  毋庸置疑,销毁黑车目的是为维护北京交通正常的运营秩序,惩罚非法运营者。而且,按照北京市2006年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对达到一定情节的无照营运的黑车也是可以没收的。但是,没收后该怎么处理,是不是一定要一毁了之呢?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刘莘认为,对黑车进行没收有违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过罚相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要视他的过错而定,而且行政机关要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即要尽量使执法手段达到最小侵害。黑车违法,对社会也存在危害,但危害不足以达到对其车辆进行没收的程度。

  刘莘说,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淫秽物品、盗版光盘等违禁品可以进行销毁,而对于其他罚没物还要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而且物品经罚没后,所有权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处分,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对罚没物品的处理,相关机关曾经的做法是一烧或一毁了之,有些行政人员认为不烧不毁不足以达到警示的作用。然而有些黑车是属于质量完好,只是没有营运资格的车辆,对这些车辆予以销毁是不是又有浪费资源之嫌,对黑车以及类似的罚没品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呢?

  “对黑车进行销毁要区分情况看待,如果是对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黑车进行拆分,之后再利用是可以的,如果质量上没有问题,只是缺少相应执照,对这种车就不应销毁。”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法教授王灿发表示。

  对于罚没物并不是非要焚烧、销毁不可,近年内相关部门也逐渐采取了一些新做法,2006年7月北京市工商部门对罚没物予以拍卖,也有部门将罚没物赠予福利单位,遵循了物尽其用的规则。

  而且我国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家霍玉芬也表示,罚没物品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拍卖的,但要通过拍卖公司,行政机关不可以私自拍卖,这样可以保证罚没品来得正、去得正,而且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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