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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召回条例执行硬手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6日 04:17 每日经济新闻
![]() 召回事件·分析 专家建言 召回条例应执行“硬手腕” 由于中国召回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这些问题、这些事件也许只是冰山一角,而种种“尴尬”唯有依靠制度才真正解决问题。 我国目前实施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行的是主动召回,而不是强制召回。 而在一些欧美国家,实施的大多是强制性召回制度。据悉,在美国,汽车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授权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近40年来,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机动车召回制度,从消费者举报、当局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日本从1995年之后,更规定在强制召回的同时,汽车因缺陷而发生事故时,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 对于我国汽车业目前实行的主动召回的规定,汽车资深分析师贾新光认为这是国内汽车召回制度在执行上的不力,并表示召回是一个监管的过程,汽车召回应该从立法、执行、监管三方面独立公正地形成强制性的机制,对汽车质量进行严格监管。 据公开消息,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预计将于今年出台。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如电梯、缆车等。 贾新光认为,汽车召回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只有真正做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才是真正的改进。 本报记者 肖晓芬 发自上海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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