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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酒店内竟卖假名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10:47 南方日报

  金凯悦公司与赵某一审被判赔偿1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张迪通讯员/王创辉) 五星级酒店内专卖假LV领带等物品,以低于市场数倍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被LV公司以侵犯商标所有权告上法庭。近日,东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酒店与赵某赔偿人民币10万元。

  LV公司诉酒店侵权

  东莞中院判决书称,2007年7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以下简称“LV公司”)发现位于东莞石龙的金凯悦公司在其经营的五星级酒店内,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LV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07年8月30日,LV委托代理人在东莞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在金凯悦大酒店购买了包括领带在内的商品。

  LV公司认为,金凯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金凯悦公司停止销售假冒商品;在《南方日报》上公开刊登不再销售侵权商品的声明,并索赔50万元。

  酒店认为不会对品牌造成消极影响

  金凯悦公司则称,酒店内的商店是赵某租的,并非酒店所有,双方在合同中已经要求赵某不得不合法、不正当经营。而该商店内的假冒产品与正品价格相差巨大,消费者很可能是知假卖假,不会对LV的品牌造成消极影响。

  中院判决酒店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LV公司在公证购买过程中,取得印有“东莞市石龙名冠金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及印有“石龙金凯悦大酒店收银员专用章”的打印单据一张,证明赵某与金凯悦公司存在共同销售行为。金凯悦公司要求赵某的店员需穿着酒店的统一制服,且规定所有商品必须经金凯悦公司同意后方可销售,由此可见,金凯悦公司对其店铺的管理已延及店员的日常规范乃至商品的销售监控。

  近日,东莞中院作出判决,金凯悦公司、赵某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LV商标的商品,并赔偿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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