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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告供货商索赔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9:27 京华时报

  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假发票受处罚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因使用假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将向其提供假发票的供货商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10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该餐饮公司称,从2005年7月开始,该公司从供货商刘岚、刘晓(均系化名)处购买调料,二人将调料送到餐饮公司,公司出具入库单,并依据二人提供的发票和交回的入库单支付货款,截至2006年12月19日,该公司共支付货款279453元,被告供货商提供12张等额发票。200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对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定供货商刘岚、刘晓提供的12张发票是假发票。税务机关以该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为由,出具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10.9万余元。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认为,这些经济损失是因为供货商违法提供假发票造成,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岚称,金康博公司的货不是自己供应的,自己与此案无关。刘晓则称,该公司的货是他供应的,但他事先已经对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过开不了正式发票,要真的发票就要加税钱;原告明知发票是假的还拿去报税,税务机关对原告的处理、处罚应由其自己承担。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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