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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螺第一案患者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 09:11 京华时报

  蜀国演义被判赔11.8万元

  本报讯 (记者刘杰 实习生张博)福寿螺第一案昨天一审有果,朝阳法院判决蜀国演义赔偿患者杨仿仿11.8万元,并向杨书面道歉。

  2006年6月23日,杨仿仿一行8人到蜀国演义劲松店就餐。经服务员推荐,他们点食了福寿螺。7月,杨仿仿发病,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同年12月,他将蜀国演义诉至朝阳法院,索赔近50万元,成为福寿螺第一案(本报曾作相关报道)。

  本案主审法官俞里江说,根据杨仿仿提供的照片和证人证言,杨确实于2006年6月23日在蜀国演义就餐;作为合法的经营者,蜀国演义应主动给消费者提供发票。因此,朝阳法院认定,由于在蜀国演义劲松店内食用了未经彻底加热的福寿螺,杨仿仿才染上了“广州管圆线虫病”,判决蜀国演义赔偿杨仿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8万元,并向杨仿仿书面道歉。

  宣判后,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之一苗运平表示,整个福寿螺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患者高达160多人,蜀国演义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接受行政处罚50余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余万元。

  主审法官俞里江说,此案事实认定较困难,杨仿仿是中国台湾籍人士,其朋友出庭作证比较费时。因此,本案作为福寿螺第一案,却是最后一个宣判的福寿螺民事赔偿案。庭审后,双方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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