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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非借条凭它催债遭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 14:43 新闻晚报

  记者 周柏伊 通讯员 梁志明

  晚报讯市民刘女士拿着朋友高先生出具的收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可收条能等同于借条吗?记者昨日获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要求被告高园伍返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被告用传真的方式传给原告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刘女士汇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下面署有被告的签名及日期。第二天,原告即按约定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内存入人民币3万元。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钱款不成,遂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2个月内归还,有收条及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为证。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庭上,被告高园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其收到的钱款系双方生意往来中产生的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具有“交付”这一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既需要交付钱款的事实,亦需要有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尽管有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存入被告银行账户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也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但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虽有收条,但这不能证明此笔钱款的性质,原告也无别的证据证明上述钱款属借贷性质。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上述钱款系借款,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借款,法院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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