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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食言未直投到户 杭州邮政局求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0:43 浙江市场导报

  杭州邮政局求和了案 快递包裹食言直投到户

  作者:陈彤

  多次寄送邮政“快递包裹”,邮局却没有直投到户。在得知这一现象并非个例之后,出于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虑,杭州的骆先生提起了公益诉讼。《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主持下,这一案件日前以和解告终。

  事件回放

  骆先生因女儿在天津求学,故多次通过杭州市邮政局文二路支局寄送一些物品。由于邮政“普通包裹”业务需收件人上门自取,而女儿就读学校又与邮局较远,骆先生特意选择了费用相对较高但却直投到户的“快递包裹”业务。

  然而令骆先生诧异的是,快递包裹不仅所花费时间与普通包裹相同,而且取件的形式也相同。女儿每次等到的不是送上门的包裹,而依然是邮局发出的《通知单》。天津市红旗路邮局要求收件人自行上门领取包裹,并称逾期不取还要缴纳保管费。

  今年2月14日,骆先生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起诉,索赔10元快递费。

  记者追踪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杭州市邮政局予以了高度的重视。该局多次派员上门与骆先生沟通,寻求谅解。与此同时,天津市邮政部门也找到骆先生的女儿希望达成和解。

  针对快递包裹未能直投到户的做法,杭州市邮政局解释称,天津市红旗路邮局与学校曾订有《定位妥投协议书》。其中约定:包裹只送详请单,因此骆先生寄送的包裹均未能送件上门。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诉讼请求,杭州市邮政局表示愿意全部接受。

  原告方表示,鉴于邮政局在这一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所持的诚恳态度,同时因为天津市红旗路邮局与学校订有协议,因此在法庭主持的调解下,他最终与被告方达成了和解。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按照邮政的有关规定,快递包裹应按址送达。而天津市红旗路邮局虽与学校订有协议,但当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原告。

  调解书显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杭州市邮政局退还骆先生邮费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说法

  原告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徐霄燕律师指出,该案是对邮政部门服务质量的一次检阅,国家邮政局2006年4月发出《关于重申包裹投递服务标准的通知》要求,快递包裹城市城区范围内应直投到户,不允许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只有两次上门投递无人接收后,才能改投包裹领取通知单,由用户自行到窗口领取。

  在此案中,邮局是否可以根据与学校的协议,不将快递包裹送达收件人?是否可以据此免责?就此疑问,徐律师表示,该合同是有相对性的,上述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而对其当事人却没有约束力。因此邮局不能拿它与第三人的协议来免除自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除此之外,在提供邮政服务的过程中,邮局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构成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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