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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长虹液晶电视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1:40 京华时报

  实际尺寸比标注尺寸少一厘米多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张先生购买了一台32英寸的长虹液晶电视后,回家一量发现只有80厘米(32英寸=81.28厘米),少了1.28厘米。张先生为此将销售商旺市百利商店和四川长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长虹公司则认为,这样做符合电器行业内约定俗成的标准。前天,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张先生称,他去年在旺市百利商店购买了一台长虹32英寸液晶电视LT3212,价格为4290元。去年11月装修房屋时,他无意中用尺子量了下电视尺寸才发现,他购买的电视屏幕仅为80厘米,而32英寸应该是81.28厘米,“我买的电视比商家标出的尺寸少了1.28厘米。”张先生说,他随后又测量了其他一些品牌的32英寸液晶电视,发现都达到了81.28厘米。张先生认为,这种尺寸“缩水”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因此起诉要求旺市百利商店退货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8580元,长虹电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2英寸液晶电视所使用的液晶屏都是80.4厘米,这是行业标准”,长虹公司的代理人庭上称,目前国内市场上多数品牌使用的液晶屏都是31.5英寸,是生产方生产模具的差异造成了这个微小的差距,“行业标准”一般都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统一为32英寸。

  该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交了液晶屏生产厂家向长虹提交的产品说明书,虽然标注的名称是32英寸,但说明书内却标注显示屏规格是31.5英寸。“中国市场上液晶电视的显示屏一般都来自几个厂家,规格是完全一致的,都是80厘米左右,而且这一差别只是数字差异,31.5英寸和32英寸显示屏的采购价格并没有不同。”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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