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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起诉长虹液晶电视屏幕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0:33 新京报

  长虹液晶电视被指“缩水”

  消费者起诉称32英寸减少1.28厘米,长虹方称产品符合行业惯例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消费者张先生购买3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后,发现屏幕比32英寸少了1.28厘米,张先生起诉商店和长虹公司,认为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长虹方称产品符合行业惯例。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消费者 以小充大就是欺诈

  张先生诉称,去年3月,他在旺市百利商店购买了长虹牌32英寸液晶电视一台,价格为4290元,当年11月装修时,装修工人无意中量了一下,发现电视屏幕仅为80厘米。

  张先生说,按换算标准,1英寸等于2.54厘米,32英寸应该是81.28厘米,长虹液晶电视涉嫌以小充大,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张先生要求旺市百利商店和长虹公司双倍赔偿。

  长虹 业内80cm左右即32英寸

  据海淀法院工作人员介绍,长虹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认为32英寸的液晶电视屏幕就是32英寸,是错误理解,根据行业标准,32英寸的液晶电视使用的液晶屏是80.4厘米,中国商场液晶电视的屏幕规格是完全一致的,均为80厘米左右。

  长虹代理人称,公司是按四舍五入的传统计算方法计算的,生产模具差异会造成具体产品差异,但只是一个数字差距,不会产生经济上的影响。

  该代理人说,根据业内公认的标准,从31.5英寸到32.4英寸都可以标注为32英寸。

  此案未当庭宣判。

  - 律师说法

  “长虹做法不妥但未必构成欺诈”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分析,长虹公司的做法有一些不妥,但不一定构成欺诈。欺诈指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况,比如没有某功能,销售时却介绍有某功能,但液晶显示屏误差1厘米左右,不一定能够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不过,消费者就此事件起诉,对规范行业能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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