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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付代价 锅王胡师傅总代理败诉(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0:07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最后,12家经销商的退货要求得到法院支持。虽然官司赢了,但是经销商们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一位知情人士曾向记者表示,经销商起诉总代理本身就是一场赢不了的官司,原因就是:即使经销商的起诉理由得到法院的支持,判令台标公司退还经销商的货款,台标公司最多也就是按照300多元/锅的供货价进行退赔。但当各地“锅王”消费者以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各经销商时,届时经销商面临的将是近600元/锅的退赔价格。因此,无论官司输赢,经销商都是此事的最大受害方。而记者在此前的退锅风潮中了解到,很多经销商由于坚信台标公司会承担所有的损失,已经将大部分锅以600元的市场价格退赔给了消费者。

  至此,轰动一时的“锅王胡师傅”虚假宣传事件,以厂商、总代理、经销商三败俱伤的结果告一段落。

  维权参考:

  处罚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做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做出了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决定。

  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广告宣传,使不合格产品的瑕疵被掩盖,使不合格产品成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虽未对此做出处罚规定,但规定依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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