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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3岁孩子出售MP4 苏宁电器被判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6:27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悦)年仅13岁的小明(化名)在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MP4,被其母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此次买卖合同无效,判苏宁电器返还2600元的MP4款。

  去年4月,13岁的小明未经母亲宋女士同意,私自到苏宁电器青塔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此后当MP4出现故障小明送去维修时,才被宋女士得知,她急忙带儿子到苏宁电器协商退货遭到拒绝。宋女士认为,苏宁电器为获利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故将其告上法庭。

  苏宁电器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以小明是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所购MP4价值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否则他的行为应为无效。故判决苏宁电器返还2600元价款,而小明则将所购MP4返还苏宁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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