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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长途车加收一元保费 保险公司被诉捆绑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10:1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乘坐长途汽车,却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多花了1元钱购买了一份没有任何详细保险合同条款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乘客李滨认为,长途汽车站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性捆绑销售,且收取保险费却不留任何可据以理赔的信息的行为也有欺诈之嫌。为此,李滨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1元保险费,并要求支付9999元作为惩罚。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去年11月11日,李滨乘坐长途汽车到天津出差,但在长途客运站购买车票时却发现,自己支付的票价比票面价值多了一元钱,而这一元钱购买的则是一份“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滨注意到,所谓的保险凭证上写明保险费一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但是凭证上却没有任何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等内容,也无需填写任何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乘坐车次、时间的相关信息。

  李滨认为,保险公司没有留存任何一位购买该保险乘客的个人信息,一旦事故发生,如果保险凭据在事故中损毁、灭失,乘客将根本无法得到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利用了运输企业的强势力量,强制性捆绑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的订立违反了自愿原则。此外,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可这份所谓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却根本没有征求被保险人的任何意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认为,长途车站的售票窗口前已经提示买票的乘客,“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购买”,乘客如不愿购买的,可以明示拒绝,长途车站并未强迫乘客必须购买。而此类保险,是目前在各保险公司都非常常见的险种,限当日当次车有效,乘客进行购买时,保险公司会留存乘客所购保险的存根。如果保险凭证在事故中灭失,乘客完全可以通过凭证上的流水号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故发生时,司售人员也会记录下乘客的身份信息,因此并不存在无法理赔的情况。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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