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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ATM机问题频现 银行是堵漏责任人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07:53 《市场报》
自动取款机又称ATM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从1987年中国银行在国内首家发行了第一版长城提款卡以来,自动取款机如今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围绕自动取款机出现的麻烦也不少——ATM机取款问题频发引关注 本报记者 白龙 2008年初,备受关注的ATM机安全问题,因许霆案的判决与发回重审,再次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 2006年4月21日晚,在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每取1000元而卡里才扣1元钱之后,广东男子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之后,许霆携款潜逃。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受害方广州商业银行遭受的损失,已经由自动取款机的生产和维护商赔付。这起案件经报道后,激起法律界人士和民众的大讨论,多数意见认为量刑过重。这场热议中,关于ATM机的安全问题成为更深层次的焦点。 观点交锋中的许霆案 围绕许霆案,法律界存在“民刑之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因为他是用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没有进行盗窃或者侵占的故意,只是恰巧遇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取了不属于他的钱款,这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该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来定罪。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一审判决持之有据。许霆反复实施同一提款行为达171次,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和强烈,应该在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 民众则普遍对“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表示难以接受。“一个并没有前科的普通老百姓,因为一时的贪欲拿了不该拿的钱,至于判那么重吗?自动取款机出了问题,银行难道就没有责任?”北京市民董女士说。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将自动取款机认定为“金融机构”过于严苛。 自动取款机出现问题,潜在的风险就应该由储户来承担吗?许霆案中的机器故障,是不是存在引诱人犯罪的因素?不少人认为,让储户靠道德自律来堵住取款机可能存在的漏洞过于苛刻。“这类似于你到银行柜台取钱,出纳员错把1000元当做1元给了你,是银行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说,“就本案而言,银行当然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经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涉ATM机问题频现 近年来,涉及自动取款机的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大体而言,一类是自动取款机本身出现故障引起纠纷;另一类是不法分子利用自动取款机作案。 2007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的陈先生在自动取款机取出1000元钱。回家后,他发现其中一张为假钞,到银行要求赔偿,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自认倒霉。 重庆市民黄某与陈先生有相似的经历,不同的是他因迁怒自动取款机而获刑。2007年8月13日,黄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到小卖部买东西,发现取出的200元为假钞。他打电话到银行交涉未果,一怒之下砸坏自动取款机的显示屏及操作键盘,经鉴定,损失为8万余元。黄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不法分子利用自动取款机作案,多以诈骗的方式实施。北京某大学在校生小徐曾经遭遇过一次自动取款机诈骗。当时,他在自动取款机前插入自己的银行卡,结果卡片被吞。他按照自动取款机上方的提示拨通了“银行”电话,并且按照电话那头的指示,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对方。第二天,小徐到银行柜台领自己被吞的银行卡时,才发现这是一个骗局:自动取款机上方的提示是假的!自己卡内的钱款早已被盗取一空。 还有一种通过分散取款人注意力的方式进行的犯罪。北京某公司职员涂女士有一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取款机刚刚吐出现金,身后的一个少年就示意她东西掉了。涂女士一低头,还未来得及收起的现金便被另一名少年抢走,飞奔而逃。涂女士拔腿追了几步,想起卡还没取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抢夺者从视野中消失。 银行是“堵漏”责任人 “由于现在ATM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支付工具,所以围绕自动取款机的犯罪增多,也是自然的现象。”杜永浩律师分析,“作为提供此项金融服务的银行方,应该明确自己作为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堵住可能的漏洞。” 针对自动取款机自身的故障,比如吐假钞现象,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给顾客假币肯定要负责任。”这位工作人员建议:如果在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疑似假钞,储户应该站在监控录像前,双手举币示意,然后马上到附近银行鉴定。如事发几天后,储户才称取到假钞,举证会非常困难,银行难以确认事件的真伪,很难赔付。 针对不法分子利用ATM机进行诈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21日和2007年6月7日两次发出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警惕几种常见的诈骗形式: 一是张贴虚假告示。不法分子冒充ATM机管理单位,在ATM机上张贴紧急通知或公告,让用户把资金转移到其指定的账户上。 二是制造“吞卡”假象。不法分子将自制装置放入ATM机读卡器内,当取款人将银行卡插入插卡口时,实际上是插入该自制装置,于是就出现“吞卡”假象。 三是取款键盘设障。不法分子用仿造的ATM机键盘(内有电路装置,具有记录存储功能)附在ATM机键盘上。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ATM机的安全管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北京市大部分银行网点,都在自动取款机旁边设置了监控摄像头,有的专门设置了24小时保安。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少地方在对ATM机的管理上还存有安全隐患。比如,有些位置偏僻的ATM机无人看管,安全系数不高,有的ATM机没有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提示,少数ATM机甚至没有安装摄像头。 有储户建议,为了保证取款安全,ATM机应设置“一米线”,并放置自动验钞机。但据记者了解,目前ATM机旁并没有单设自动验钞机,大部分也没有“一米线”。 杜永浩律师表示,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银行应首先从自身加强对ATM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义务,及时发现和堵住犯罪漏洞。另外,还应提高ATM机自身的安全设计。 友情提示 在ATM机取款,一旦有吞钞、吞卡等不正常事件发生,取款人不要急于离开自助设备,也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而应拨打设备所属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寻求帮助。 任何情况下,银行职员或警方都不会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款。 如遇此类要求,首先应怀疑其身份的真实性,并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报警。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按法律规定存在4个构成要件: 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二是一方受到损失。 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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