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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卡安全漏洞多 犯罪集团瞄准中国境内(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4:26 法制日报
网络即时监控 打击现行才有效 一是健全信用卡业务监控系统中信用卡动态监控及跟踪信息网络,加快特约商户、代办行和发卡行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以便及时掌握犯罪信息。 二是进一步完善自动取款系统,对于被监控的账户,做到只要持卡人将磁卡插入,自动取款系统便自动延误,自动提示方位,自动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警。 三是发卡行与公安机关之间开设24小时服务热线,并与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及时通报犯罪情况。 四是通过发卡行在特约商户中建立的自动报警和图像监控等装置与公安机关的以高科技手段为支持的有线无线通讯、图像监控、微机管理、区域报警系统并用,为发现和打击现行创造条件。 公安机关应有效整合警力资源,对搜集到的线索应及时筛选,分类存档。重要的情报要迅速通知侦查部门,以便主动出击,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 他们的手法也是升级版 目前,境外的不法分子将实施伪造国际信用卡犯罪的黑手伸向我国境内,以牟取最大限度的非法经济利益。2007年11月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破获一起美籍俄罗斯人尤·大卫(化名)伪造金融票证特大案件,逮捕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缴获伪造的国际信用卡5000张。这是2007年全国最大的一起伪造国际信用卡案件,其伪造信用卡数量之多,潜在的危害之大,在全国罕见。今年初,法院将公开审理尤·大卫伪造金融票证案件。 据警方估算,我国目前每年已知的信用卡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左右。这不仅直接阻碍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也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 警方透露,在市场体制不健全、立法体系不完备、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我国信用卡诈骗案件有迅速增长趋势。 手法翻新 警方称,近年,经常有境外银行卡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入境到国内,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尽管每年涉外案件数量增幅不大,但是涉外案件的涉案金额和作案手段却逐年明显变化。从简单的境内个人持外卡恶意欺诈消费,发展到新型的境外银行卡犯罪集团团伙作案,大肆伪造大量的信用卡,并准备偷运到境外继续实施犯罪活动。 2006年哈尔滨警方破获两起境外银行卡犯罪集团来哈实施银行卡犯罪。瑞典籍犯罪嫌疑人伙同广东和黑龙江籍3名犯罪嫌疑人,携带21张伪造的境外银行卡骗取天鹅饭店10余万元。 2006年10月,4名境外犯罪分子持多张境外信用卡在哈尔滨市松雷商场大额刷卡购买黄金首饰,进行信用卡诈骗。后查明,这伙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些人还在上海市的酒店、饭店使用伪造信用卡刷卡购物、消费,诈骗了巨额人民币。 四个步骤 从侦破尤·大卫伪造信用卡案件分析研究,职业的伪造信用卡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手段盗取银行客户的信息;2.按照盗取客户信息的数量伪造空白的信用卡;3.将盗取的客户信息输入空白的信用卡,并加打卡号、输入磁条信息;4.雇用“枪手”使用伪卡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尤·大卫实施的就是第二阶段的犯罪活动。 智能犯罪 从2000年至2005年,信用卡犯罪方式发展的一个极其明显的特征是,简单的、低层次的银行卡犯罪活动逐年有所减少,而高智能、高科技的信用卡犯罪活动却逐年增多。 从作案手段看,不法分子利用境内银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强的薄弱环节,在互联网上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信用卡犯罪的现象有加剧趋势。目前,通过从合法网站发布虚假消息、冒名发送电子邮件等新型作案手法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犯罪案件开始趋多。 从作案工具看,已出现科技含量明显提升趋势。从作案人员看,出现了以银行卡犯罪为职业的趋势。2006年,哈尔滨市公安经侦支队曾经打击处理两批以银行卡犯罪为“职业”谋求生存的犯罪团伙和人员。 分工明确 在国内实施伪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境外伪卡犯罪集团成员主要来自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以及我国位于珠江三角洲的深圳、广州、珠海等城市,通常由负责监工或带队的主犯(即“车头”)和具体实施伪卡签单消费的从犯(即“车手”)组成。有些犯罪团伙还配备了一名“电脑操盘手”,即专门负责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案前,先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来判断真实持卡人是否已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如已挂失,则犯罪嫌疑人不再使用该伪卡,以防在使用伪卡时被商户发觉报警;如未挂失,则继续使用。由于“车手”主要是由在马来西亚、菲律宾当地欠下高利贷的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组成,为了还债、生活,铤而走险,具体实施伪卡消费签单;而“车头”为了不留下犯罪的痕迹,往往躲在幕后指挥。 日趋隐蔽 “车头”手中往往控制着十余张、甚至数十张的伪造信用卡,但“车头”并不直接作案;而负责刷卡消费作案的“车手”手中一般只有三四张用于作案的伪卡,当使用完透支金额,一般先将这些伪卡丢弃或销毁,再从“车头”处领取新的伪卡实施作案。而且境外团伙伪造境外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与实施作案连接紧密、相互勾结,常常根据伪造的护照来制造伪卡卡面,以达到姓名相同,增强作案的隐蔽性。同时,有些犯罪嫌疑人练就了左右手都能熟练签名的技能,个别犯罪嫌疑人甚至在作案时模仿同案犯的笔迹实施犯罪行为,企图逃避警方的打击。 貌似合法 犯罪嫌疑人尤·大卫向哈尔滨的一家美术社提出加工信用卡时,便谎称加工的磁卡是外资企业的贵宾卡,并签订合同,使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作案的隐蔽性极强。 快速销赃 从哈尔滨警方近两年侦破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往往已落实销赃下家,有些还是根据下家“订购”的商品有针对性的实施犯罪活动,而一些下家更是在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同时,里应外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犯罪嫌疑人在销赃获得赃款的同时,也转移了赃物。此外,在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便于隐藏伪造的信用卡及消费签购单、购物清单等重要的物证、书证,通常会随手放在香烟盒内,随身携带。而在案发后,往往又利用香烟盒不易被注意这一特点,借机丢弃、销毁证据。 落脚分散 为了躲避案发后警方的追捕,“车头”采取的方法之一是与“车手”不同住一家宾馆,甚至不让“车手”知道自己的真实落脚点。方法之二是香港、台湾地区的“车头”会使用一些假的国内居民的身份证件进行住宿登记,这样不容易被识破(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规定,外籍人员的住宿必须立即上报,如使用假的外籍身份,则较容易被发现)。方法之三是犯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机号多是在国内购买的,且只用于作案的单线联系。而一旦“车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抓,“车头”即会抛下“车手”迅速转移,离开发案地后出境。从侦破的不少案件来看,最快的在案发后两小时内就乘飞机离境。 抗审心强 这些外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通常利用其外籍身份和语言交流困难拒绝接受讯问。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实际能熟练运用中文交流,却故意装聋作哑,以便为其同伙逃跑拖延时间,给警方的侦查工作带来障碍。这些外籍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采取百般抵赖的态度;或者说仅仅交代已暴露的犯罪事实,而对其他犯罪行为均采取拒不交代的态度,抗审心理极强。(记者 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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