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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不动产联手房主坑买家 三方协议成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1:07 浙江市场导报

  

21世纪不动产联手房主坑买家三方协议成空文

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联手房主坑买家 (图片来源:浙江市场导报 朱钊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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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联手房主坑买家

    作者:胡德辉 陈中志

  通过居间方签了买房协议后,却没想到3个月后房屋已经卖给了别人,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竟说房主要卖给谁他们也没有办法。那么,签订了《房屋转让居间协议》(“三方协议”)还算不算数?日前,杭州读者陆先生在与居间方、出售方协商不成后,向市场导报新闻中心投诉,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涉嫌与出售方串通,使其蒙受损失。

  “三方协议”竟成空文

  陆先生称,2007年10月10日,他接到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店员余建江来电称,《土地使用权证》这两天要办好了,并约定10月12日付款、交房。10月12日下午,他又接到韩女士电话说改到第二天交易,并要求在交易时将原房子内安装的家用电器一并折价给他。次日中午,他再接到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店员余建江电话称,韩女士的房子不同意卖了。陆先生说,他在电话里当即不认可韩女士的做法,3个月等下来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房子买不了,而是因韩女士的房子“三证”不全所致,居间方明知出售方的房子不具备出售条件,却挂牌居间销售,签订的“三方协议”也不就成了一纸空文?

  陆先生说,10月16日,还没等他整明白,却收到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一份通知函,该通知称“买家陆先生未按《房屋转让居间协议》中第五条约定(导报记者注:买受方、出售方同意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具体时间由居间方安排)履行协议,已造成违约行为。”陆先生气愤地说,消费者拿着钱等着买房,到头来房子买不成的责任还要由他来承担,假设这套房子跌价了,居间方会否支持买受方按低于协议价成交呢?

  “三方协议”套住买家

  陆先生介绍,2007年6月初,为找到一处好房子,他没少跑中介公司看房源,最终在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相中了杭州上城区四条巷33号304室的1套67.25平方米的二手房。同年6月29日,陆先生在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与房主韩女士见面,三方在《房屋转让居间协议》中约定,总房款145.5万元,2007年9月1日之前交房,陆先生并交纳了1万元保证金,韩女士在协议上签字后保证金即转为购房定金,并作了“买受方、出售方协商同意,如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人民币10万元整,作为补偿”的补充约定。

  协议签订后,才得知韩女士房子的“三证”中缺少《土地使用权证》。陆先生说,韩女士称她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遗失,必须要等土管部门公告3个月后才可以补办。对此,三方承诺等办出《土地使用权证》再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缴齐总房款。陆先生无奈地说,韩女士在不具备“三证”就通过中介交易,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但考虑到三方协议已签,定金已交,只好被出售方和居间方牵着鼻子走了。

  居间方与房主联手设套?

  到底谁违约?正当陆先生还在疑惑时,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负责人陈华告诉他,公司已把“三证”归还了房主,韩女士的房子也已卖给了其他人,价格从与陆先生商定的145.5万元卖到了170万元,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为了让房主卖高价,岂不是与韩女士“串通”好共同坑买家?陆先生认为,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在提供居间服务中,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没有有效制止房主非法赚取差价,没有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导致交了定金的二手房交易流产,他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但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非旦不同意赔偿,却反咬一口要他对此承担责任。为此,他只能求助市场导报介入调查。

  为调查此案,因房主韩女士手机已停机,导报记者采访了21世纪不动产浙豪店,该店经理陈华称,房主不卖房子我们也没有办法。导报记者问,没有办法,为何还在“三方协议”上承诺“妥善保管“三证”、在居间服务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不赚取非法差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陈华解释,“三证”是房主韩女士通过房管部门自己要回去,我们没有权利扣着“三证”。

  陆先生苦等3个多月,等来的却是交易“泡汤”,目前房价已上涨许多,这些责任谁负责?陈华说,“我们只收到了买受方和出售方各1万元定金,现在出售方已违约,我们会把其违约的50%定金(5000元)和买受方的1万元定金给陆先生;如果按协议中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10万元赔偿,只有叫陆先生自己打官司向韩女士索赔,我们在这协议中没有责任。”

  居间方仅是坐收中介费?

  坐收中介费自己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国忠律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售房屋必须具有完全处分房屋的权利,本案居间方是向陆先生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而陆先生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因居间方对该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在韩女士委托时审查不严,且补办延误所致,故责任不在陆先生,而在居间方服务不到位;居间方以此为由未履行与陆先生的居间合同,并导致韩女士将该房转让给其他人,为此,居间方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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