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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跨行查询收费 客户索赔2分钱终审遭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07:34 市场报

  本报讯 记者李方报道:因认为工商银行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的行为违法,储户王岩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返还其查询费0.6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0.02元,并公开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日前,《市场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驳回了王岩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31日,王岩在工商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天通苑分理处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牡丹灵通卡。当日,该分理处接受了王岩的申请,并为其办理了上述业务。2007年2月17日,王岩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标有“银联”标识的ATM取款机进行了两次账户查询,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直接从其账户内扣划了两次查询手续费,共计0.6元。

  王岩认为,其与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是储蓄合同关系,在2006年8月31日办理牡丹灵通卡申请时,申请表背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并没有关于跨行查询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签订合同时,双方也没有约定此收费项目。王岩认为,工商银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起诉请求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返还账户查询费0.6元;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0.02元,并公开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跨行查询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工商银行有权自行定价。工商银行已于2006年8月将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事宜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其网站及其各个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在王岩填写牡丹灵通卡申请表时,申请表背面已明确载明对牡丹灵通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报纸等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王岩在申请表上签字表示其对此予以认可,故其在进行跨行查询后,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对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符合双方的约定,王岩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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