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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宅区电费禁自行加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15:11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郭宁、实习生黄佳丽报道:“用电同城不同价”在江西省大、中城市部分住宅小区内出现,常引发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用电纠纷。昨日,记者获悉,为解决这种现象,我省出台《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房地产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内居民用电将得到规范管理,实现同网同价,物业管理企业哄抬电价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据了解,随着近几年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小区居民用电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转供电管理过程中,为弥补线路损耗和管理开支,向居民收取电费时自行加价,出现用电“同城不同价”现象。目前,我省部分城市中约有50%新开发的房地产、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居民用电没有实现同网同价。同时,由于缺乏资金投入,用户产权管理中的相当一部分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偏低,工程质量达不到《住宅设计规范》和“一户一表”建设标准,供电可靠性低,也严重影响了电网的安全供电。

  省政府针对此现象出台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规定全省

房地产开发小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对新建住宅供电容量按照每户建筑面积进行了核定,最低不少于6千瓦。意见还对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收费及建设施工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量和建设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不增加住户的负担。工程建设费用设专户存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目前,有关部门正着手出台相关收费标准,对已建成并由小区

物业管理供电的住宅,将参照城市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标准逐步完成供电配套设施的改造和管理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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