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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点暗藏逃税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11:40 中国财经报

  傅宗仁 郭汉霆

  编者按:为了抢占新兴的县级汽车销售市场,各大汽车生产厂家纷纷在县城发展代理商,建立自己的汽车销售网点。这些汽车销售网点地处城市繁华地段,规模较大,装璜华丽,经营也比较红火,却不向国税机关购领发票,也不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怎么回事?

  据对苏中地区某县的不完全统计,2006年新增私家车2000多辆,按每辆车均价10万元估算,该县每年有2亿多元的汽车销售市场,而且还有不断发展壮大之势。该县目前已有各种品牌的汽车销售网点16家。

  按照交易惯例,汽车销售网点要么自营销售,要么受托代理汽车生产厂家进行销售。但是,笔者调查却发现,这些汽车销售网点既不自营销售,也不代理汽车生产厂家销售,而是受购买者委托从事代购业务,要求生产厂家按出厂价将销售发票直接开给

购车者,自己再按市场价与出厂价的差额向购车者收取所谓的代购手续费,并向购车者提供代理服务业发票。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笔者的调查结果是:目前汽车销售网点与汽车购买者之间所谓的代购关系实际上成了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需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种经营方式及其税收分析

  自营销售方式及其税收分析

  例:某汽车销售网点(以下简称甲)以每辆9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从汽车生产厂家(以下简称乙)购进汽车(乙的生产成本为7万元),再以每辆12万元的价格(因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后,所有汽车

零售业务都要开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实行价税分离,所以此价格也统一为不含税价)销售给客户(以下简称丙)。则:

  (1)甲应纳增值税:(120000-90000)×17%=5100元

  应纳所得税:(120000-90000)×33%=9900元(不考虑现行所得税优惠税率)

  甲累计应纳税收合计:5100+9900=15000元(仅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主体税种,其他税种暂不考虑)

  (2)乙应纳增值税:(90000-70000)×17%=3400元

  乙应纳所得税:(90000-70000)×33%=6600元

  乙应纳税收合计:3400+6600=10000元

  (3)丙应纳车辆购置附加税:120000×10%=12000元

  (4)甲、乙、丙三方累计上缴国家税收:15000+10000+12000=37000元

  受托代销方式及其税收分析受托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销售,一种是收取手续费代销。由于视同买断在税收处理上与自营销售基本一致,所以这里仅分析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例:甲方受乙方委托从事代销业务,按每辆车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方,要求乙方向丙方直接提供12万元的发票;甲从乙处取得代销手续费3万元,并提供3万元的服务代理发票给乙方,乙方作为销售费用入账(其他情形同上例)。则:

  (1)甲应纳营业税:30000×5%=1500元

  应纳所得税:(30000-1500)×33%=9405元(营业税应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甲应纳税收合计:1500+9405=10905元

  (2)乙应纳增值税:(120000-70000)×17%=8500元

  乙应纳所得税:(120000-70000-30000)×33%=6600元

  乙应纳税收合计:8500+6600=15100元

  (3)丙应纳车辆购置附加税:120000×10%=12000元

  (4)甲、乙、丙三方累计上缴国家税收:10905+15100+12000=38005元

  受托代购方式及其税收分析

  例:甲方受丙方委托,从乙方按出厂价9万元购得汽车,转手卖给丙方,要求乙方按9万元开具专用发票给丙方;乙方再从丙方取得代购手续费3万元,并提供代理服务业发票给丙方(其他形同上例)。则:

  (1)甲应纳营业税:30000×5%=1500元

  应纳所得税:(30000-1500)×33%=9405元

  甲应纳税收合计:1500+9405=10905元

  (2)乙应纳增值税:(90000-70000)×17%=3400元

  乙应纳所得税:(90000-70000)×33%=6600元

  乙应纳税收合计:3400+6600=10000元

  (3)丙应纳车辆购置附加税:90000×10%=9000元

  (4)甲、乙、丙三方累计上缴国家税收:10905+10000+9000=29905元

  三种销售方式税收比较及其原因分析

  三种销售方式的税收比较

  通过比较发现,同样的市场价格12万元,由于经营方式的不同,实现的税收截然不同,最高与最低相差8100元(38005-29905),以一个县一年销售2000辆计算,国家税收损失1620万元(8100×2000)。加之由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入库级次不同,对国税收入的影响更加明显,值得高度重视,需要深入分析。

  具体原因分析

  自营销售方式与受托代销方式的税收差异。

  这两种经营方式总体税收差异并不明显。受托代销方式下,除汽车销售网点代销手续费需要缴纳营业税1500元外,增值税、所得税、车辆购置附加税总体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国家税收没有流失,但是增值税纳税地点和纳税对象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由于汽车生产厂家与汽车销售网点一般不在同一县(市),其增值税纳税地点不一致,因而影响了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县(市)的增值税收入。若采用受托代销方式(与采用自营销售方式相比),汽车销售网点每辆车少实现增值税5100元,按每年2000辆的销售量估算,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县(市)少实现增值税1020万元(这部分税款在汽车生产厂家所在地缴纳入库了),多实现营业税300万元(30000×5%×2000)。

  自营销售方式与受托代购方式的税收差异。

  这两种经营方式总体税收有明显差异,两者相差7095元(37000-29905)。采用受托代购方式,尽管对汽车生产厂家的税收没有影响,但是汽车销售网点少实现税收4095元(15000-10905),汽车购买者少缴车辆购置附加税3000元(12000-9000)。

  (1)对汽车销售网点而言,其少缴的税收,主要是市场价与出厂价的差额3000元,由于采用受托代购方式,本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100元,却按代购手续费缴纳营业税1500元,按每年2000辆的销售量估算,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县(市)少实现增值税1020万元,多实现营业税300万元。

  (2)对汽车购买者而言,若采用受托代购方式,其少缴了市场价与出厂价之间差额应纳的车辆购置附加税3000元(30000×10%),按每年2000辆的销售量估算,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县(市)少实现车辆购置附加税600万元。

  受托代销方式与受托代购方式的税收差异。

  这两种经营方式税收差异最为明显,两者相差8100元(38005-29905)。在受托代购方式下(与受托代销方式相比):

  (1)汽车购买者少缴车辆购置附加税3000元(12000-9000)。按每年2000辆的销售量估算,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县(市)少实现车辆购置附加税600万元。

  (2)市场价与出厂价之间的差额30000元,即没有在汽车生产厂家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没有在汽车销售网点缴纳增值税,只是按代购手续缴纳了营业税,两者税率差导致每辆车少实现国家税收3600元(30000×17%-30000×5%)。按每年2000辆的销售量估算,国家少实现税收720万元。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受托代购是甲、乙、丙三方税收负担都最低的经营方式。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汽车销售网点不采用自营销售和受托代销,而是采用受托代购方式的原因了。

  受托代购现象的深层剖析

  受托代购作为一种自愿平等的交易方式,在税收上本无可厚非,但是调查中却发现,一些汽车销售网点实际上并不是真的代购。他们在挂牌成立之前,往往先与汽车生产厂家联系,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生产厂家收取代理押金(有的叫代理费)后,给予一定经营上的支持,如统一设计店面、统一制订宣传品,有的还预先发放一些销售费用等。这些汽车销售网点挂牌成立后,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吸引顾客,当顾客确定购买意向,交纳部分定金后,汽车销售网点与购买者签订所谓的“代购协议”,并向汽车生产商定货。货到后,汽车销售网点按市场价向客户收取全部价款,按出厂价汇到生产厂家,要求厂方按出厂价向购买者直接开具发票,出厂价与市场价的差额部分归汽车销售网点所有,并按差额向购车者提供服务代理发票。每年年终,汽车生产厂家根据各销售网点的经营业绩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从以上经营过程分析不难发现,汽车销售网点与汽车生产厂家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受托代销关系,而销售网点与顾客所谓的代购行为只是受汽车生产厂家的委托,向客户提供的一种日常销售服务行为。无论是汽车生产厂家、汽车销售网点,都应按受托代销行为申报纳税,汽车购买者也应按市场价申报缴纳车购税。

  -相关评论 

  需构筑牢固防线 

  加强对汽车销售网点的税收监管。在为汽车销售网点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应责令其提供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经营合同,分清究竟是受托代销,还是自营销售。如是自营销售应纳入国税征管范围;如是受托代销,应督促其按市场价格全额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防止其与生产厂家串通,将同一项销售行为人为地分割,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率差,逃避国家税收。

  加强对购车者取得发票的审核。在征收车辆购置附加税环节,应认真审核购车者取得的专用发票是生产厂家开具的,还是汽车销售网点开具的。如是生产厂家开具的,应对其价格进行评估,不仅要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比对,而且要与市场公允价格比对。发现异常,不仅要从高核定价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税;而且要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通知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评估,强化稽查,堵塞偷漏。

  这样,通过以上两个环节的共同努力,构筑一道坚固的汽车销售市场税收管理防线,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国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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