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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英雄王海告飞毛腿公司 指其存明显欺诈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8:12 法制日报

  法制网讯 记者马竞 曹天健 10月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打假英雄”王海状告一企业商品虚假说明案。庭审中,“驰名商标”应该如何使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今年6月,王海委托朋友在河北某电器商店购买了由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智能存储卡一张和手机数据传输线一条,共花了170元。之后王海发现,虽然这两样商品的外包装上均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但通过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查询,该公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并非该商品。王海认为该行为属于欺诈,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该商店及飞毛腿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退还购物款170元,增加一倍赔偿170元,并承担交通费、查档费等281.5元。

  王海认为,飞毛腿公司所获“中国驰名

商标”认定的商品是电池,并不是手机智能存储卡和数据传输线,飞毛腿公司明知这两种产品并未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仍将“中国驰名商标”的标识印在商品上,有明显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应是对某一商品实施个案认定,一案一认,不允许跨类别使用,而电池与数据线、手机智能存储卡并不属同一类。

  被告飞毛腿公司则辩称,该公司生产的数据线和手机智能存储卡确实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但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的“飞毛腿”字样下面印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字并不为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飞毛腿”电池为“中国驰名商标”,也是对“飞毛腿”商标本身的认定,该公司的其他商品在使用这一商标时,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只是为了宣传“飞毛腿”这一品牌。

  法庭辩论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官提出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王海当庭表示拒绝。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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