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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办产权证 开发商被判违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09:57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陈昶屹)2005年7月25日,徐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11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365日之内为徐女士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可自2005年11月30日徐女士入住新房后,时过一年,她一直都没有拿到产权证,认为开发商违约,徐女士便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我们以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了房间钥匙,徐女士也办理了入住手续,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在庭审时表示,是徐女士没有提供契税等办理产权证所需的手续,所以未能办理产权证,且徐女士已实际使用房屋至今,有无产权证并不影响徐女士居住,所以开发商无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约定,开发商通知徐女士办理入住手续并交付房屋钥匙,且该公司承诺于交房之后,在365日之内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从2006年12月1日至房产证实际办理之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了实际将房屋钥匙交付业主、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外,还包括在交纳相关税金及维修基金之后为业主办理完过户手续,完成实际交付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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