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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管不了石油电力纯属误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要点先读 -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措施。 - 行业协会违反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本报讯 (记者黄楚慧、练情情、李钢、刘旦、林霞虹、赵琳琳)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席会议的153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从1994年起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算起,《反垄断法》的立法经过了13个春秋;而从1987年8月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算起,这部法律的立法整整经过了20年。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本报记者也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反垄断法》审查修订专家小组专家盛杰民教授和两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修改建议的广州律协公平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白沙。请他们为我们就这部法律做出解读。 - 垄断现象 现象一:垄断行业国企高管畸形高工资 垄断行业、国企高管的畸形高工资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广东电力系统抄表工年薪15万元、浙江某烟草公司中层年薪达30万元等新闻不断爆出。今年8月,中石油披露:尽管上半年国际油价下跌,渤海湾遭罕见暴风雪,但员工酬金成本仍增长三成多,达54亿元。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指出,国有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的收入差距,与它们之间的经济效益、劳动强度及劳动复杂程度的差距关联性较低,既脱离了按劳分配原则,又脱离了效率优先原则。 现象二:楼盘宽带开发商指定“只此一家” 据媒体报道,广州许多小楼盘只允许接入开发商制定的宽带,业主不能自由选择其他公司。 据了解,不少开发商早跟网络运营商协商好了,某些小区只铺进指定运营商的线,其他的线都进不来。至于以后可不可以装其他宽带,要看开发商的意思。 现象三:低利润汽油“为环保考虑”要退市 就在反垄断法通过的前夕,“90号汽油将退出市场”的消息引起了关注。石油企业有关人士表示,90号汽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从环保的角度”迟早会被淘汰。但有汽车专家质疑这是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使用利润高的高标号汽油——以环保的名义让90号汽油退出市场是没有依据的,中石化、中石油下属加油站供应的90号汽油的含硫量都能达标。 在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多家媒体记者多次追问,铁路20%退票费、手机漫游费和油价高涨是不是垄断行为,但都被以“难以直接判断”推给了将来要成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对于小区业主不能自由选择宽带公司一事,张白沙律师明确表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不能强迫交易和指定交易,开发商指定楼盘宽带运营商正是反垄断法要反的。 - 专家解读 石油电力等企业豁免于该法? 记者:反垄断法出台后,我国企业如何做大做强? 盛杰民:我个人理解,《反垄断法》与企业做强做大是不冲突的。《反垄断法》主要是提高市场经济竞争的高效高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要反对企业的强大。相反,只有在真正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做得更强更大。 记者:有人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被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豁免在《反垄断法》之外,国家靠什么来约束这些行业哄抬物价、操控市场、获取暴利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盛杰民: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规定了“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事实上,任何合法经营活动都是受到“保护”的。 记者:修订《反垄断法》时,是否有听取石油、电力等行业的意见? 黄建初: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反复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包括你说的有关企业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有,但是对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这一点,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大家都认为,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需要有一部反垄断法,不允许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谁将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记者:企业究竟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垄断”? 盛杰民:《反垄断法》规定的不是垄断的状态,而着重禁止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过度集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是两类主体,即公用企业与在华跨国公司。我们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竞争执法中,针对这两类主体的行为的规制将是一个重点与难点。 记者:不少大企业的背后都有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背景,国家采取反垄断委员会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在实践中,反垄断委员会是否会被架空? 盛杰民: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至于谁会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关系到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牵扯面很广。法律出台前的状况是,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改委,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而在地方保护认定以及反垄断方面,国家工商总局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反垄断法》颁布后,国务院将会规定《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 记者:针对草案对有关垄断行为罚款50万元的规定,有媒体认为这是“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因为有的垄断企业利润数以千亿计,根本不会在乎50万元。 盛杰民: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纯属误解。《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要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的罚款。我认为,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另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几种法律责任,比如责令停止实施集中、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只要罚款了就行。 记者:《反垄断法》通过之后,会对中国的经济秩序带来什么变化和影响? 黄建初:《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大家知道,最近的“方便面协会”的事情,在常委会上,很多委员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最后增加了明确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采取相应举措,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友热评 网友221.234.215.* 电力、石油在非常时期,可能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如果要把这些企业赋予某些公共义务,那它们就不适合做纯粹盈利性企业。现在的情况是,它们因其特殊而成为垄断权,再以垄断为筹码,在海外上市,摇身一变,成了纯盈利性的公司,而本来的公共义务却被淡化,这是悖论。 网友221.6.159.* : 早该反垄断了……一部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但重要的是维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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