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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谢绝自带酒水等7种单方格式条款涉嫌称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 01:32 信息时报
谢绝自带酒水、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特价商品不能退换、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商家条款名目繁多 专题策划 时报记者 张宁 林度 专题撰文 见习记者 吴亮亮 专题摄影 见习记者 陈双焱 4月20日起,有霸王条款争议的银行跨行交易服务费终于就此打住。这本是一个好的开始,然而,在商家名目繁多的种种收费项目中,还有多少常见的强制性、不合理条款呢?近日,记者罗列出了市民反映较强烈的7种格式条款,以提醒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条款1 “谢绝自带酒水” 一直以来,很多酒吧K房都会在店里竖起一块“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但部分消费者总会想尽办法要求自带酒水。上周末,市民钟先生为了庆祝自己的生日,邀请了朋友去酒店包房唱K。因为钟先生的一位亲戚在下角开了间小士多店,他便决定当晚用的酒水从亲戚处购买,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但酒店方却明确表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 “同样的啤酒,市场价才4元,而酒店却卖10元,利润高达50%以上。”钟先生气愤地说,如果酒店的酒水价格能降到一个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水平,谁还会想尽办法自带酒水?而有关酒店负责人对于“谢绝自带酒水”这一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表示,除了出于消费者健康安全因素考虑外,还为了维持酒店的利润。“如果每位消费者都自带酒水来消费,酒家的运作经营又如何维持?”有关负责人指出,酒店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生存,酒店提供的服务、卫生等环境是超市、商店所不具备的;同时,酒店对自己出售的酒水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销售的价格方面比商场要贵也是理所当然。 条款2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在一些商场、超市甚至是银行、证交所的营业大厅里,随处可见这样的告示。近日,在惠州学院读大二的小黄就遭遇过类似的经历。一天下午,他在一家商场选购了沐浴露等生活用品,走到收银台付帐。“一共是32.5元,收你100,找你67.5元。”刚走不远,小黄感觉收银员少给了5元,再数一遍,还是只有62.5元。于是小黄找到了收银员,要求对方支付少给的5元。但收银员却认为,商场方面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因此对小黄提出的要求完全不予理会。考虑到数目较少,并且无法证明商家是否真的少给了5元,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小黄愤愤地离开了商场。 “商场不仅以‘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来压人,还污蔑我是否将钱装进口袋后又回来叫嚣。”小黄说,“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一说法既不是法律条文,又不是合同文本,只不过是商场方面为保证自己利益而作出的单方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 条款3 “超市强制存包” 其次,超市内强制顾客存包也是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消费者普遍认为,进入超市购物,顾客和超市方应该是平等的买卖主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的过程是一个购物合同的订立过程,超市强制顾客存包,就把这个购销合同的双方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广大顾客无疑成了处于弱势的一方,强制存包就成了超市的一条“霸王条款”。市民刘小姐也表示,超市强制顾客存包,实际是把每一个顾客都当成了“潜在的小偷”,这无疑是对顾客“侮辱”,是对顾客人格权的一种侵害。 而超市一负责人则认为,存包是超市面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管理行为,是一种防范措施,尽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对确定的个体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对消费者的人格权进行现实的侵害。该负责人还表示,在进入超市的人群里面,很难保证不会出现部分不法分子,因此,强制顾客存包不仅是超市为防范失窃风险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同时也方便了消费者选购商品。 条款4 “特价商品赠品不可退换” 宋小姐向时报反映,由于正值换季,她以99元的价格在一家鞋店购买了一双标价为199元的休闲鞋。“没想不到一星期便出现断线、爆裂现象。”于是,宋小姐找到鞋店老板,要求给予更换或退款,但该店老板却以“人为损坏,且是打折的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退换。 而市民严小姐也遭遇过类似的经历,一次某商场搞促销,严小姐在商场买了几箱牛奶,商场还赠送了一个热水袋。严小姐向商场一工作人员询问“如热水袋出现质量问题能否包换”时,该工作人员一再表示,赠品是无偿送出的,不能退换。 那么,特价商品和赠品到底能不能退换?多数市民认为,商场的特价商品及购物赠送品,无非是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量的一种形式,如果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便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5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在名目繁多的抽奖、促销活动中,商家总会标上这样一句话:“本店对此次促销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而事实上,正是商家单方面的这句“最终解释权”,让许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据有关知情人士介绍,一些商场超市一边打着打折赠送等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一边又以商业公告、购物券、优惠卡、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单方面作出规定。当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商家便拿出“本店对此次促销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来做挡箭牌,从而推卸责任,限制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针对这一现象,记者从消协了解到,所谓最终解释权,应该是商家对消费者不明白的内容进行的必要解释,而不是利用“最终解释权”作逃避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因此,一旦发现商家借此来推卸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条款6 “最高赔偿额” 市民曾先生从市区某快递公司往茂名邮递一盒内装有7小瓶液体药剂的药品,但其中有2瓶在邮寄过程中被损坏,其它5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药品管理规定,损坏药品全部不能使用。曾先生于是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总货款350元,而快递公司负责人则以曾先生未办理物品保价为由拒绝赔付,并表示按照快递公司规定只赔偿等额的邮寄费。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最终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100元,退回邮递费14元,再加上赠送一次免费的、等价的货物邮寄服务。 消委会一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目前快递行业中,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较为普遍。一些快递公司以邮寄者未办理物品保价或快递公司有最高赔偿金额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因此该工作人员提醒邮寄者在邮递物品时,应该注意规避风险,以免遭到重大经济损失。 条款7 “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在宾馆或饭店里用餐丢失了财物怎么办?对方会拿出惯用的挡箭牌:“请注意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或被他人偷窃。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这个挡箭牌当真合法、合理吗?对此,消费者和商家说法不一。宾馆方以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的“温馨”提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消费者则认为,自己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宾馆消费,对方就有责任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宾馆里“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告示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有悖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店内消费时,如发生财物遗失,该店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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