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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观察:信用卡安全守则三大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07:57 新华网

  法院经过比较认为,薛某本人的签名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在字体和运笔上明显不相符。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商户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而在广州中院审理的另一起同类案件中,因为失卡人招某没有保存此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其他带有其本人签名的签购单,进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存在过错,导致招某17938元的失卡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

  徐跃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通用原则,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应当注意留存必要的文件和单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淑仪指出,在持卡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银行有义务向其提供协助。如果有持卡人怀疑信用卡被冒用而手头没有证据,可以向发卡行申请“调单”服务,查阅过去一段时间的消费清单等文件资料。

  使用信用卡还要注意什么?

  总体而言,信用卡是一种安全高效的支付工具,持卡人的谨慎可以杜绝大部分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法院和银行针对各自所处理业务的特点,向持卡人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徐跃介绍,在持卡人拖欠银行费用的信用卡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被告人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卡,从而也背上了别人的债务。因此,不要轻易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一旦丢失了身份证也要及时挂失。

  徐跃还提出,商户对持卡人在购物单上的签字存疑时,通常会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因此,持卡人最好把身份证和信用卡分开保管,以免为他人提供冒用信用卡的便利条件。

  陈淑仪指出,不少银行都推出了信用卡交易短信提醒业务,银行只要一收到商户传来的交易请求,就会向持卡人发出提醒短信。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息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如果持卡人更换了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资料,也应当尽快通知银行。

  徐跃和陈淑仪还特别提到,当前已出现了多起消费者的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被“克隆”的案例,这实际上是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疏忽,通过“侧录”技术窃取了存折或卡片内部的信息。陈淑仪指出,信用卡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应当尽量避免信用卡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以防遭到“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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