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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

2012年11月16日 00:00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电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商务部网站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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