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高法相关通知精神,案犯最高可判死刑
刘腾
8月22日,国内“地沟油第一案”在宁波宁海县开庭,此后,该案又于8月28日继续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至此,这一国内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案件,涉案20名被告已分三批在法院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不过,审判结果还有待择日公布。
庭审信息显示,该案不仅牵涉销售商的违法行为,更是让部分上市公司成为舆论的焦点。法律专家指出,根据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由于提炼和销售地沟油规模巨大,情节恶劣,该案的主犯面临重判,最高有可能被判死刑。
2011年7月,以浙江宁海警方的侦破线索为源头,公安部指挥浙江、山东、河南警方统一行动,首次破获了地沟油收集、生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抓获了数十名涉案人员。
位于山东平阴县的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生物”)是案件的关键,从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格林生物负责人柳立国将从地沟油提炼的非食用油销售给河南等地的食用油批发企业,销售额达9920多万元。
另一个涉案主角卜庆峰作为河南惠康油脂公司董事长,在明知所购油提炼自餐厨废弃油的情况下,从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从格林生物大量购买劣质成品油,销售给不同公司,涉案金额超过3.5亿元。
勾兑地沟油为了获得暴利
在法院的开庭审理中,柳立国等11名被告推翻了此前的供词,宣称自己并没有生产食用油,只是生产饲料油,而自己并不知道下家拿这些油当食用油销售。对此,公诉人提出了多项证据予以反驳,包括柳某等人将油销往各省粮油经销商的交易、转账记录和购销合同等。
“柳立国等人翻供,可能因为他们在狱中看到这件事国内众多媒体都报道了,知道事情闹大了,害怕被判重刑,因此希望能推脱掉罪责,”宁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教导员洪聚峰分析:“当初被抓时,他们都有口供,对犯罪行为都供认不讳。”
洪聚峰表示,柳立国有两家公司,博汇公司有生产饲料油的许可证,而格林生物只有生产生物柴油的许可证,但是却被发现格林生物在生产食用油。“即便格林生物是在生产饲料油,该公司也没有这方面的许可证,更何况其产品被卖给了食用油批发商。”
卜庆峰等人则辩称,对食用油进行勾兑是行业的一种惯例。
“在食用油行业中,勾兑是可以的,生产调和油就是这样,但那是用合法的油进行勾兑,可是用地沟油当食用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前述油脂所的专家说。
这位专家指出,利用地沟油调配食用油,即便地沟油只占1/10,也能多获得每吨上千元的利润,而每吨1000元的利润对于食用油厂家来说,绝对是暴利。
“即便最好的1级油和4级油之间的差价,每吨也不过只有两三百元,你可以想象每吨上千元的利润对于食用油经销商来说意味着什么!”
销售地沟油可按重罪判罚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明确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量刑意义重大。
这份通知明确指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还明确,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1997年公布以来,已经有15年了,是一条‘老法’,对该法的量刑,最高可以处以死刑,”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介绍:“我国在世界上是一个重刑的国家,而对这条犯罪的量刑,已经算最高的了。”
不过在法庭上,被告方对地沟油的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地沟油不算是“有毒、有害食品”。证明柳立国生产的油“有毒有害”的,是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一份《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送检油脂样本鉴定意见》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六份检测报告,鉴定和检测表明,该成品油致癌物多环芳烃类物质及毒素苯并芘稍微超标。
被告方认为,多环芳烃类物质广泛存在于橡胶、塑胶、润滑油等产品中,不足为怪,说成是‘致癌物’或许耸人听闻。他们认为,烧烤食品包含黄曲霉毒素,长期食用可致癌,普通豆子直接压榨出来的油,也含有黄曲霉毒素,难道这样就能认为烧烤店、榨油厂都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
“这是狡辩,在生活中,有的威胁是我们必须承受的,比如生孩子也会有一定死亡率,而有的威胁是不能被容忍的,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就是这样,因为这种做法被法律禁止。”韩友谊表示,由于目前对于地沟油的危害性还没有统一的意见,对于利用地沟油提炼食用油如何定罪,要看营业额多少。
“对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食品有现实的危害性,则根据危害性定罪,如果不能确定危害性,但是产品可能会带来危害,则按照营业额定罪。”韩友谊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后者的销售额不超过5万元,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案中,涉案金额甚至高达上亿元乃至数亿元,判无期徒刑都应算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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