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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地方消协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30日 10:21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姚芃 针对修改后的《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中消协和全国副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8月30日发表意见,再评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

  问题一: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四条中更换旧件归公司、消费者财产不容自处分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购买苹果产品后,不管三包期内还是三包期外,对于所购产品及其零配件、部件消费者都拥有所有权。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免费维修是其法定义务,被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依法仍应归消费者所有,苹果公司无权自行收回。三包期外,如果消费者支付了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费用,苹果公司亦不能强制要求被更换下来的旧件成为自己的当然财产。苹果公司如需旧件,可与消费者协商,折价回购。

  问题二: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五条中有关零件90天无缺陷、责任承担公司定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1.苹果公司有关九十天内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规定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单方声明。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苹果公司规定,如果维修不属于保修范围,违约情况下只有三种承担责任的方式,重新维修、维修或更换零件、退还维修费,未涉及由于维修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苹果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除重新维修、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消费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3.关于保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生产者、销售者对于产品承担着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如合法性、使用性能合乎标准、不存在缺陷等。默示保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任何人无权单方免除。在侵权和违约情况下,经营者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苹果公司却仅将其责任限定在自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其它保证责任予以排除,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视为无效。

  问题三: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六条中送修产品受损害,只赔维修、更换费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该条款规定,苹果及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因提供维修而导致的特殊、间接、附带、衍生损失,对于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只承担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这一规定大大减轻和免除了苹果因自身过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因维修、保管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苹果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四: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六条中关于有权维修、数据保密无能力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苹果公司在提示消费者加强数据保护的同时,对于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不得随意复制、存储、披露,不得非法出租、出售、传播、滥用等。《苹果客户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中规定:“苹果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包括行政、技术和实际的措施,以保障你的个人信息免遭丢失、盗用和误用,以及被擅自取阅、披露、更改或销毁。”这与《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的表述形成很大反差。

  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逃避对消费者应尽的数据保密义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五: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九条中号称适用中国法、冲突法条被排除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外国经营者到中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纷争,适用所在国法律解决,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外国经营者在他国进行经营活动,要遵守包括所在国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不能排除所在国某些法律的适用,否则,构成对所在国国家主权的侵犯。

  该条款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违反了中国《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该条款用“冲突法”的名义否定中国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问题六: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十一条有关收集信息“您同意并理解”等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同时,该条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实质是苹果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问题七: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二条:“如果因非原装零件故障或因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导致损害而需要维修,苹果有权不予维修并向您退还产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担任何标明的检测费用。”点评意见指出:

  1、“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的概念不清,表述过于宽泛,没有确定的范围或条件,可以任意扩大使用。而且,非原装零件、滥用、误用或其他外因的判断是由苹果公司单方做出,这使得苹果公司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消费者则举证困难。因此,苹果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消费者确有滥用、误用或故障确由其他外因造成。否则,单方的说辞无效。

  2、检测费的收取必须事先有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检测不应成为提供维修服务的必然前提。

  问题八: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四条有关三包期外要维修,零件新旧不清楚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产品在三包期内绝对不允许使用翻新零配件、部件进行维修。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的是新件、还是翻新件。

  该条款模糊了维修中使用新件还是翻新件的具体情况,使苹果公司可以随意处置,从中渔利。

  问题九: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五条有关具体情况不区分、维修运费全自付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对于产品送修的运费承担,应当结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断。如果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寄送成本应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约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维修等原因,产品的寄送费用应由苹果公司承担。

  该条款对产品送修情况未加区分,一概要求消费者自付运费,显失公平。

  问题十:针对苹果维修条款第七条有关留置产品可出售、应退余额无规定问题,点评意见指出:

  在这一条款中,苹果公司删除了原来有关逾期不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产品所有权的表述,但修改后的条款仍存在问题。

  该条款只规定了苹果公司可以出售、处置送修产品并将所得用于偿还维修欠款,而对抵偿后的余额只字不提,形成了一个模糊陷阱,为侵吞本应返还消费者的余额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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