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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米面肉蛋乳禁加香精香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7日 08:10  北京晨报

  “加香”食品需标识

  据新华社电 根据卫生部26日公布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都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说,凡是加香的产品都应明确告诉消费者,使消费者对食品性质和质量不产生误解。

  标签是构成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了解,为规范市场,卫生部已制定“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风味。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加入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型的完整的香味。

  为防止以食用香料的名义发挥非香料功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当一种物质既可用作食用香料,又可用作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获得另外的批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才能作为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

  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指出,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

  ■相关新闻

  食盐碘含量上限减半

  晨报讯(首席记者 崔红)卫生部昨天公布《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对于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水平的规定有所降低:将食盐碘强化量由20mg/kg至 60mg/kg修改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20mg/kg至30mg/kg。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允许范围为碘含量平均水平±30%。

  征求意见稿表示,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全国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水平,16个省大于适宜量水平,包括北京市。因此专家认为有下调余地。据介绍,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提高;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提高。

  不得加香食品名单:

  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稀奶油

  植物油脂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无水黄油

  无水乳脂

  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冷冻蔬菜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原粮

  大米

  自发粉

  饺子粉

  杂粮粉

  食用淀粉

  生鲜肉

  鲜水产品

  鲜蛋

  食糖

  蜂蜜

  盐及代盐制品

  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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