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三倍赔偿不给力 可能会有恶意退货

2013年04月25日 07:42  北京青年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消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讯 “赔偿金额不给力”、“无条件退款对商家不公平”、“不应该允许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网购退货、商业欺诈赔偿标准等条文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可能会有“恶意退货”

  草案原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审议意见:

  不少常委委员认为,网络、电视、电话购物“七日内无条件退货”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可能产生“恶意退货”的现象,对商家不够公平。

  许为钢委员认为,消费者既有选择商品的权利,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如果网购等新消费形式实行无条件退货,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甚至经营商间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他建议,要么取消这一条,要么增加退货的限定条件。此外,退货产生的邮寄费由谁承担也应该明确规定。此外,吕薇等常委委员也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关于网购退货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应该有防止恶意退货的约束性条款。

  消费欺诈应该赔偿多少

  草案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审议意见:

  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根据草案,消费赔偿有望达到三倍(即1+2赔偿)。侯义斌委员说,草案对于消费欺诈的赔偿新规不给力,这一标准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同时又不符合“假一罚十”的民间经营常理。他建议,增加赔偿的金额应提高到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2倍到10倍。对于赔偿金额多少才合适,寸敏委员提出,应该根据经营者的规模或影响来界定罚款金额。

  应该禁止药品做广告

  草案原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审议意见:

  “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很多抗生素广告很多,但抗生素是不能滥用的。”有医学专业背景的陈蔚文委员建议,药品不能做广告。他说,凡是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药品说明书,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权威的,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如果广告的信息和药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这一点来说,药品的宣传本来就是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不能以广告的信息来代替药品的信息。任茂东委员也建议草案增加一款,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他说,“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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