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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称强制消费付费消毒餐具侵犯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1日 11: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有检察机关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江苏省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为原告就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提出的一起诉讼案近日由法院作出调解后,该委员会会长邵鹤鸣对该市崇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吕晓峰这样说。

  餐馆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曾被消费者质疑影响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曾以消费者身份,对辖区一家火锅店进行多次探访。他们发现,每当顾客落座后,服务员就会直接上前将餐桌上的消毒餐具包装打开,消毒餐具1元一套。当顾客问“有没有免费餐具”时,餐馆服务员的回答都一样:店里只有收费餐具,没有免费的。对于消费者来说,虽觉不合理,但就是一两块钱的事,往往懒得去较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无锡地区,一个洗碗工一个月的工资大约在1600元左右,一个饭店至少要雇用四个洗碗工。而使用付费消毒餐具,饭店就只需要雇用两个洗碗工,除减少成本外,还能从餐具上得到一份额外收入。

  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邵小东告诉记者,此事虽小,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今年3月,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调查火锅店停止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的行为。为使这起公益诉讼及时得到判决,他们向崇安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接到申请后,崇安区检察院首先启动社会公益调查机制,由民行科对辖区餐饮行业中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院发现这种问题在辖区餐饮企业中普遍存在,尤其是中小型餐饮企业中更为突出。4月10日,崇安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对涉案火锅店的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近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内容包括涉案火锅店必须停止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的行为;返还向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收取的消毒餐具费。

  检察官说法

  崇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吕晓峰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两条法律规定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吕晓峰说,具体到本案,火锅店事先未告知消费者消毒餐具需收费,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要求使用其他餐具时,拒绝提供,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案虽是个案,但强制消费者使用付费消毒餐具的现象在餐饮行业普遍存在,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个别消费者权益,还有餐饮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等。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就案件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在支持消费者委员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旨在促进一个更健康、有序的餐饮行业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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