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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整治迎组合拳 公众呼吁公布清查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15:52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8月11日专电(记者 黄玫、王凯蕾)银行收费整治迎来“组合拳”。在有关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清理服务项目收费不到一个星期,10日,银监会对外表示,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修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下一阶段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和市民认为,针对银行服务价格名目繁多、轮番涨价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系列举措,体现对应消费者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充分尊重。希望能够尽快公布银行清查结果,而不仅仅是内部通报和处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吸取公众意见从制度上规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行为,让金融部门的服务收费不再“神秘”。

  银行收费整治迎来“组合拳”

  记者在对广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采访中了解到,四大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以及广东地区主要商业银行均已经接到银监会清理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并着手就本单位的各项服务收费进行汇总和清理,预计在8月中旬向银监部门提交自查结果。

  广东银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到辖区内商业银行自查结果后,将统一汇总向银监会报送,如何公布自查结果要等银监会统一安排。目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将抓紧修改征求意见稿。考虑到银行收费事宜涉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广泛,下一步还将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界定模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明确,即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以及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等多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对账单服务、密码重置服务,《征求意见稿》也有明确规定,即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制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陆磊认为,监管部门主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做法体现开放式监管的心态,有助于社会形成合力从制度上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商业银行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容易陷入“垄断经营”误区,让消费者无从选择,所以监管部门及时清查并且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举措是顺应民意的,但这类清理行为不能“走过场”,而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且长期持续下去。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这些措施都很好,但是并未规定明确执行日期,从征求意见稿到实施,我们不知道还要等多久?”广州市民李遇的心态很有代表性。

  中资银行需走出“收费最大化”怪圈

  就在国内商业服务收费饱受争议的同时,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外资银行的服务收费并没有跟风涨价,不少外资银行在服务项目上还打出“让利牌”招徕客户。

  汇丰银行中国代表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汇丰中国卓越理财借记卡同省跨行ATM机取现可享受手续费减免;汇丰中国借记卡(非卓越理财客户适用)同省跨行ATM机取现手续费每笔为2元。

  记者从渣打银行网站上了解到,该行借记卡同城跨行取款,单笔取款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可免除手续费;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跨行汇款单笔人民币5万元及以下免收手续费。

  宏源证券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份额不大,中间业务并非其盈利主要来源,因此希望通过中间业务的让利招徕消费者,进而拓展其深度理财业务及其增值业务。

  业内专家指出,相比外资银行,国内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有“急功近利”之嫌。即只看重短期效益,把提供服务等同于增加收费,而事实上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经验来看,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整体收益中所占比重并不大,通过金融创新增加服务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才能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在广州从事餐饮行业的刘女士告诉记者,感觉近年来,商业银行已经把服务收费发挥到极致。希望这次清理整顿能让商业银行多彰显一些服务性,少一点商业味道。

  陆磊认为,商业银行向储户提供的基本服务可等同于准公共产品,相当于老百姓日常使用的水、煤气、电力等公共产品,虽然是商业行为,但应注重其服务功能,因此既不能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更不允许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现在的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以‘收费最大化’为导向,认为向储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理所当然,却忘记储户每年为商业银行带来数额可观的存单利差收入。”陆磊说。

  还有多少不合理收费需要清理?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随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自查清理的深入,密码重置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取款费等众多备受争议的收费项目也逐一浮出水面。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绪华认为,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由银监会或央行会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收费规范后,再由商业银行据此执行。

  郑绪华还表示,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与消费者构成服务关系时,必须遵守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约,不得擅自提高服务收费的项目价格,若银行以消费者开户时已经签字同意其银行卡章程中,可能存在的关于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提高收费价格等条款为依据提高收费标准,那么该条款也会因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议价权而归于无效。

  对银行收费行为进行价格听证成为不少专家和市民的共识。陆磊建议,商业银行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都必须接受价格听证,同时,针对违规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不仅要自查,还应倾听消费者呼声,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网友“爱谁谁”说:银行打印对账单收费标准为3个月至一年以上为10元/笔。但事实上,银行对账单都是双面打印的,基本没有什么成本,凭什么定价10元,这明显是一种乱要价。建议银行在提高收费、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之前,应该面向市民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不应该擅自决定。

  业内专家还指出,商业银行应有长远眼光,立足于“长期客户管理”的思路服务广大消费者。建议国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与公民生活切身相关的商品、服务的价格调整行为明确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赋予消费者委员会有权代表消费者对相关机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并对败诉的机构课以较重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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