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拟规定居民用水低于定额可获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1日 06:46  京华时报

  2010年立法计划。昨天起至本月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05年版本的“节水办法”,“草案”首次明确居民用水将逐步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同时,居民家庭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的将给予奖励。

  “草案”计量条款部分明确,社会单位继续实施累进加价的用水制度,而居民用水将逐步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同时,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如果居民家庭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的,给予奖励。据介绍,具体计量办法和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水务局等部门制定。

  据介绍,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将纳入政府行政收费许可,所收费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培训等。

  草案还规定,在节约用水管理、节水创建、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节水发明、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节水奖励分为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单位奖励。此外,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执法部门举报浪费用水的行为,举报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耗水量高产业注册登记受限

  相比2005年版本的“节水办法”,本次新增了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容,“草案”称,今后,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制定本市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用水效率低下的产业项目。

  列入限制发展项目名录的,发改委不得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环保局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商局对新设企业不予登记注册,质监局不得对生产的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同时,新办法规定,月均用水量在2000吨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停用再生水最高罚3万

  “草案”也首次明确了再生水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如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建再生水设施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建成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使用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特殊行业即纯净水生产、洗车、洗浴、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水行业,“草案”规定,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许可手续。同时,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应安装数据远传设备,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量。如未按规定报送取用水量,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洗车企业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处1万元罚款。

  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电话等方式与市水务局联系。地址: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号北京市水务局法制处(研究室) 宁满江 收,邮编:100038;电话:68556758;电子信箱:shuiwufazhi@sohu.com">shuiwufazhi@sohu.com">shuiwufazhi@sohu.com。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30日。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