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学光 实习生 韩月梅)今日起,省会市民可以在街头购买到烟花爆竹了。昨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规定了今年春节省会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和限定燃放时间。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石家庄市政府决定,2010年春节期间在市区继续实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为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2月13日(农历除夕)至3月1日(正月十六)、3月17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上7时至晚10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
市政府在《公告》中限定了燃放区域及场所。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公告》同时要求,严禁销售、燃放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手持升空类烟花、礼花弹、土火箭、土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禁止在变电站等电力设施500米以内,燃放带降落伞或金属丝的高空礼花类烟花爆竹。
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允许销售日期为2010年2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至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
针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省会安监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监局 87852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