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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含有二恶烷和甲醛成分,消费者史女士以知情权和选择权受侵害为由,将产品生产者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强生标明上述两成分并道歉。日前,东城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产品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另外,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如何进行标注,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故驳回原告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原告史女士表示要上诉。
信息时报记者 邓雪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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