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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出台规定 加强监管电视购物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1日 09:4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11日消息(记者 赵明明)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51分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昨天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半。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半。其中晚上七点到九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加强监管电视购物市场。

  通知要求,专门的新闻频道、国际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广告。上星频道每天晚上6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另外,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以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夸大夸张的宣传来推销商品,误导消费。在新规定中首次提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对播出的电视购物广告和节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过去播出机构对广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的责任,只要相关的资质材料齐全,都可以播出。结果发现一些播出机构光收钱,不审查片子。现在我们提出,如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了我们广电行政部门要给予行政处理之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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