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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基本药物价格将会明显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 14: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聂妍婧、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曹建军研究员20日说,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是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政府将通过各种措施使基本药物价格明显降低。

  曹建军告诉记者,目前,在政府控制零售价格,并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转变医院“以药养医”机制的情况下,基本药物的价格有条件进一步下降。基本药物按规定使用后,市场容量会进一步扩大,这也是促进价格降低的有利条件。基层医疗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也要逐步降低现行加价率水平,群众购买基本药物的实际价格会有明显降低。

  不过,他认为,从长期来看,基本药物价格也不会持续走低:一方面,药监部门将逐步提高相关药品的国家标准;另一方面,能源、环保、人力等要素成本上涨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因此,长期看基本药物价格的变动不会加重群众负担。

  卫生部等部门18日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卫生部把基本药物定义为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基本药物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指导价格,定价要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

  对此,曹建军表示,基本药物定价和其他药品定价总的原则和方法不会有本质变化,即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是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群众承受能力。国家按通用名称制定指导性价格,一般不会针对特定企业,但国家基本药物有自身的特点,其定价与其他药物也会有所区别。

  他解释说,基本药物都是上市时间较长、安全有效、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因此,在制定价格时必须保持企业合理盈利。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药品是临床上首选的治疗药品,通过公开招标进入市场,企业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推广宣传等费用,流通环节大大减少。为此,上述实施意见提出,要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

  在谈到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地政府进行招标采购,并依据招标采购价格确定具体零售价格的问题时,曹建军说,国家将根据企业的平均生产经营状况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对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法定的约束力。同时,国家也允许企业根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购销价格。

  这位研究员说,各地政府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是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利用市场规则,确定特定企业产品采购价格的具体行为。招标形成的价格只对政府办的医疗机构具有约束力。政府办医疗机构根据中标价格购进药品后,要按规定加成政策作价销售,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当然,目前各地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某些地区对多家生产、竞争充分产品的招标,往往演变成只拼价格的竞争,而对一些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品种又难以将价格招下来。”他说。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上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的采购方式,同时又提出探索合理的标底价格。“这说明政府一方面希望公开招标降低采购价格,另一方面又担心一味压低价格可能会危及用药安全。”曹建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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