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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用云南白药牙膏不适 告美廉美超市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1日 17:03  法制晚报

  用白药牙膏不适 告美廉美被驳

  原告要求提供牙膏主要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已告知

  本报讯 (记者 王巍) 使用云南白药牙膏后感觉不适,消费者起诉美廉美超市,要求公布牙膏的相关成分。

  记者今日获悉,法院一方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一方面也对商家标注成分做出了提醒。

  原告说法

  赵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12月23日从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处看到一种云南白药牙膏,包装上宣传“具有帮助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等功效,随即购买了一支。

  使用一段时间后,赵先生发现该牙膏不仅没有所称的作用,口腔内反而时常出现不适。

  经查询相关资料,赵先生发现可能是牙膏内的中药成分对个体不适合。

  赵先生认为,牙膏包装和说明书上没有主要成分说明,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提供牙膏所含的主要成分。

  被告说法

  美廉美超市辩称,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药活性成分,白药的具体成分属于国家机密。牙膏盒封面和内标上都已经明确了产品含有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另外,云南白药牙膏属于功效性牙膏,只起保健作用。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药活性成分。

  加之美廉美在庭审中再次重申牙膏的主要成分,应视为超市已经履行了告知商品主要成分的义务。

  赵先生坚持要求被告履行告知义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提醒,经营者在宣传其产品时,标注成分应使用标准的原料名称及全成分表,以便使消费者能够根据商品的主要成分,有针对性地选择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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