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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新消法对象应扩大 消费者权利应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 19:1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7时45分报道,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改,这次修改的方向和趋势是怎样的?中国之声连线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

  中国之声,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局限性呢?

  刘俊海:首先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弘扬法制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经济增长、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弘扬诚实守信文化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也暴露出来,有一些问题引起人们强烈的争议,如商品房是不是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患者能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医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纠纷就越来越多,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消费者的信心。我们目前面临的工作大局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拉动消费内需,提振消费信心。而提振消费信心必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与时俱进地完善,从而使消费者在购物消费的时候,花钱花得踏实开心。这样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又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之声:现行的消法有哪些是需要改的,将怎么改呢?

  刘俊海:首先,对象应该进一步扩大。人们经常强调一些商品的特殊性,而忘记了其商品的一般性,如药品,虽然其有特殊性,但是依然有商品的一般性。此外,有的地方法院判定汽车是奢侈品不是消费品。所以新消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放大消法的使用范围,把生存性的消费品和发展性的消费品以及个别奢侈性的消费品纳入其中。

  第二,应当进一步确认消费者权利,现行的消法也确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等。但是依然有一些局限性,如没有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一些移动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擅自销售一些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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