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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车有望获得后悔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0日 22:39  新民晚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进行15年来首次大修改

  蔡小莉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改。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精神商品消费将受保护

  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称,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买三类商品应有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被淘汰。

  提高广告欺诈违法成本

  刘俊海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代言者的责任。尤其对于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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