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厚光 通讯员 彭为红 敖光东)饮用啤酒,发现其中竟有鼻涕状异物,经消费者据理力争,老板最终按《食品安全法》给予了十倍赔偿。
6月8日下午1点多钟,我省南漳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在餐馆就餐饮用啤酒时,发现酒瓶内有异物,请求工商人员出面处理。 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投诉人万某就餐时购买了某品牌超纯啤酒,售价1元/瓶,饮用时发现有似鼻涕的黏稠条状漂浮物。万某叫来餐馆老板,老板电话叫来经营该啤酒的供应商,经分析认为,啤酒中出现异物系啤酒瓶盖松动,致使酒瓶漏气。
餐馆老板李某在给客人拿啤酒时,没有认真履行检查所提供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工商人员要求餐馆老板李某免收万某1元的啤酒钱,同时按啤酒销售价格给予万某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