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赵欢欢报道:梁女士喜欢旅游,报了个团想来个丽江6天游。不想丽江没有看成,自己却摔了个骨折,花了几万块,住了十几天院,到现在肩膀上还留着疤痕。梁女士一怒之下向旅行社索赔40多万元,仲裁委裁决旅行社赔2万多元,梁女士不服,提起诉讼。昨天上午,本案在广州中院开庭。
2007年3月7日,梁女士和朋友在广州某旅行社报名参团。3月12日晚,梁女士就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住进了大理一家二星级酒店。酒店浴室地板是抛光砖,只有块60厘米乘30厘米的防滑垫,梁女士穿着酒店提供的纸拖鞋踩在防滑垫上,洗完澡后要去毛巾架拿毛巾,不想脚刚踏出防滑垫整个人就滑了出去,当时摔得全身都动弹不了。
经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梁女士是左肱骨外侧骨折。她马上要求旅行社为她准备回广州的机票。旅行社答复:你是自己摔倒的,和我无关。保险公司承担了机票费用,回到广州后,梁女士被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复位内固手术,并住院13天接受治疗,花了6万多元。
出院后,梁女士找专门机构鉴定,竟然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她再次向旅行社提出赔偿,旅行社仍以“自己摔倒,和我无关”为由拒绝。随后梁女士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45万多元,并返还旅游团费1498元。
2008年10月,仲裁委员会表示,梁女士为成年自然人,应对因自己不小心摔倒而导致的摔伤负主要责任,裁定旅行社给予梁女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25279.2元的赔偿。
梁女士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广州中院。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