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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游客享有购物拒绝权

  游客有权拒绝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将于5月12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等本单位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旅游景区及周围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同时,也禁止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针对国内一些不法旅行社通过推荐购物坑害旅客的“潜规则”,《条例》对旅客赋予了拒绝购物等一系列权利。规定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活动安排、服务项目、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有权拒绝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合同以外的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其中境内游包括交通费、景点门票费、食宿费、综合服务费、保险费等。出境游包括前往所有旅游目的地的签证费及相关费用。

  《条例》还要求,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的,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该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汇总,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违反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处以超出合同价差15%以上部分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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