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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班延误不处理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2日 09:5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爱娣)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最高罚10万元。昨天,《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对机场管理机构应尽的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保障旅客权益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要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机场管理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货物运输,条例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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