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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须明示使用限制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 16:1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郭春虹 通讯员张广强)针对目前众多商家免费发放“消费券”的做法,省商务厅10日明确表示,不管商家使用何种促销方式,都必须保证不逾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这两条“红线”。

  商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免费发放消费券这一做法是在金融危机的特殊形势下商家参与拉动市场、扩大内需的一种新尝试。但是,商家在发放消费券时,应杜绝出现不实宣传、价格欺诈、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和违反商业道德等行为。

  这位负责人提出了商家发放消费券必须遵循的“四不原则”:一是不越红线,即不能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这两个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二是不含糊其辞,要依法注明促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日期,尤其要明示限制条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使用权,并且限制条件不能太苛刻。三是不搞假促销,在促销前后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也不允许先提价后降价促销,更不能打着促销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不扰乱市场秩序,自始至终都要遵照公平有序的原则,不能在繁荣了市场的同时,造成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在促销前,零售商必须与供应商商议,就如何共同分担促销所导致的利润减少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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