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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上海仲雯公司商标侵权案在沪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6日 11:17  新华网上海频道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刘丹3月6日报道:5日,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ON MALLETIER)公司(以下简称“LV公司”)诉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仲雯公司”)股东及经营者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LV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涉及的三名被告分别为上海仲雯公司股东吴蓓雯及父亲吴云龙、吴蓓雯丈夫林益仲(参与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由位于上海陕西南路232弄1号的一品牌假货店引发,该店正是上海仲雯公司名下销售假货的地点。2008年4月10日,国际知名歌星席琳迪翁曾趁在上海开演唱会之机光顾此店,并购买了9大编织袋的仿冒名牌商品。此后,美国NBA球星科比通过经纪人又与该店店主接触,在来沪参加友谊赛时带队友来购买假货。

  LV公司认为吴蓓雯林益仲夫妇因销售LV假货侵犯了LV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LV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2008年8月2日,警方从该店内的暗门中搜查出大量假冒“LV”、“GUCCI”、“CHANEL”等注册商标的皮具、手表和服饰。同时,警方还搜出大量销售记录和账册。据统计,警方在该次行动中查获各类假冒世界名牌商品230余件,估值163万余元。

  据介绍,自2001年起,吴蓓雯林益仲夫妇开始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为了对销售假冒商标的违法贸易提供便利条件,他们成立了上海仲雯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夫妇俩长期销售“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2002年9月及2004年4月,上海仲雯公司及吴蓓雯先后因销售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市工商部门查处并罚款。但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夫妇二人仍继续购置专门的地点作为假冒商品的库房和售假点,并雇人专门从事售假活动。

  LV公司认为,三名被告从2001年以来对“LV”商标专用权屡次侵犯,虽然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多次对其查处,但三被告不仅没有悔改表现,反而变本加厉,其主观侵权故意十分恶劣。为此,LV公司以吴蓓雯、林益仲夫妇等侵犯了LV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LV”品牌由法国人路易威登创立于1854年。100多年来,“LV”系列商标成为国际公认的高档品牌,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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